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271號
TCDV,110,司促,24271,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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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271號
債 權 人 林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禾豐即林明德許宇馨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因手寫借據並無債務人二人之簽章無法辨識係由何人所簽
   立,若欲同時對債務人林禾豐即林明德許宇馨主張請求
   借款共計40萬元應另行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並陳明債務類
   型,且無須另行補繳裁判費。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分別敘述對債務
   人林禾豐及債務人許宇馨請求之原因事實。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並區分對債務人林禾豐以及對債務人許宇馨各自請
   求金額為何?及利息計算方式各為何?(因手寫借據並無
   債務人二人之簽章無法辨識係由何人所簽立)。
  ㈤提出債務人林禾豐即林明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宇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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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