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訴更字第四號 原 告 陳錦城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複 代理人 葉麗芳 被 告 曾曉梅 顏廖兆麟 CH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凱生 被 告 陳清炎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巷三十二號七樓 陳婉華 住台北市○○區○○路一六0巷十八號二樓 陳台生 住台北市○○區○○路一六0巷十八號二樓 陳亦生 住台北市信義區○○○路四七三巷二十七號四樓 陳再生 住 陳又生 住台北市○○區○○路一六0巷二號四樓 陳瓊華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巷三二號七樓 王華宇 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三號十一樓 複 代理人 黃禎誼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三號十一樓 被 告 馬劍勤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三五巷三十二弄七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蔣建中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三五巷卅二弄七號四樓 被 告 廖沈富美 住 賴華光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三六巷五弄七號 燕繼成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0五巷十八弄六號四樓 燕鐘生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0五巷十八弄六號四樓 張正琴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0五巷十八弄六號四樓 燕君翔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0五巷十八弄六號四樓 姜鳳妹 住 李錦沛 住 邱榮基 住 李國章 住 吳陳碧連 住 林江日秀 住 林鎮祿 住 沈兆磻 住 沈兆民 住 吳沈明美 住台北市○○區○○街三七巷三五之三號 沈壽美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0巷二十三號三樓 沈弘美 住 沈滿美 住 楊沈望望 住台北市○○區○○路二六八號三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吳沈彩霞」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沈吳彩霞」。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蘇綉霞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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