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887號
SCDV,88,訴,887,200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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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訴更字第四號
  原   告 陳錦城
  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複 代理人 葉麗芳
  被   告 曾曉梅
        顏廖兆麟 CH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顏凱生
  被   告 陳清炎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巷三十二號七樓
        陳婉華   住台北市○○區○○路一六0巷十八號二樓
        陳台生   住台北市○○區○○路一六0巷十八號二樓
        陳亦生   住台北市信義區○○○路四七三巷二十七號四樓
        陳再生   住
        陳又生   住台北市○○區○○路一六0巷二號四樓
        陳瓊華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巷三二號七樓
        王華宇   住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三號十一樓
  複 代理人 黃禎誼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三號十一樓
  被   告 馬劍勤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三五巷三十二弄七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蔣建中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三五巷卅二弄七號四樓
  被   告 廖沈富美  住
        賴華光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三六巷五弄七號
        燕繼成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0五巷十八弄六號四樓
        燕鐘生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0五巷十八弄六號四樓
        張正琴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0五巷十八弄六號四樓
        燕君翔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0五巷十八弄六號四樓
        姜鳳妹   住
        李錦沛   住
        邱榮基   住
        李國章   住
        吳陳碧連  住
        林江日秀  住
        林鎮祿   住
        沈兆磻   住
        沈兆民   住
        吳沈明美  住台北市○○區○○街三七巷三五之三號
        沈壽美   住台北市○○○路○段一七0巷二十三號三樓
        沈弘美   住
        沈滿美   住
        楊沈望望  住台北市○○區○○路二六八號三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吳沈彩霞」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沈吳彩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蘇綉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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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