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11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沈煥博
債 務 人 蕭伊玲即蕭伊伶
債 務 人 蕭博鴻
債 務 人 蕭裕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零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第一個月當期收取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期收取新臺
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前開
違約金收取限制不得超過三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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