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080號
TCDV,110,司促,24080,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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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0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利果即陳三井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三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陳三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陸
  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叁拾捌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三井之遺產範圍
  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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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