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六四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莊啟佑
被 告 固麗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有新台幣貳萬參仟貳佰捌拾參元之裁判費未 繳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 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蔡雅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五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