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989號
TCDV,110,司促,23989,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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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9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孫鳴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七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孫鳴千於民國106年11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7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3月1
  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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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