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97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有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6/01起
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908671896共計1門
,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 52172元整。經聲請人多
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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