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88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連靖翊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
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
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
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債
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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