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883號
TCDV,110,司促,23883,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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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88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連靖翊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
   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
   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
   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債
   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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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