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7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昀霏即劉佩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佰伍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昀霏即劉佩琦於民國109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
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12年
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7月02日止累計90,157元正未
給付,其中89,932元為本金;13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370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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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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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昀霏即劉│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
│ │89932 │佩琦 │7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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