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608號
TCDV,110,司促,23608,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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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楊正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正乾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463670571618333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0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7月22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13201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
  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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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正乾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
│  │350774│7057161833│7月23日起  │      │       │
│  │元  │3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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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