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599號
債 權 人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承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
收受存證信函之掛號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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