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9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黃維君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陳冠維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冠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肆元。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冠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零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壹拾肆元。
㈢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冠維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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