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8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務 人 黃奇聖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肆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
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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