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簡淑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貳佰玖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簡淑女於94年04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
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
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316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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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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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簡淑女 │暨自起息日95│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193122│ │年09月06日起│月31日止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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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及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年9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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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簡淑女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2177 │ │5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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