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6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玉森即吳金濬即吳玉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玉森即吳金濬即吳玉森於92年07月28日起陸續向
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
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
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6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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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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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玉森即吳│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91515│金濬即吳玉│年08月10日起│ │ │
│ │元 │森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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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吳玉森即吳│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
│ │52450 │金濬即吳玉│5月28日起 │ │ │
│ │元 │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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