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馮淑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 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馮淑玲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09年2月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 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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