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128號
TCDV,110,司促,23128,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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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2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彭瓊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叁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
   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
   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
   割讓予,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33180
   171281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
   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㈢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㈤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國際信用卡,卡號:4640040307788038。案經債權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㈥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
   便。
  ㈦聲請人請求若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
   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代為收受,請求郵務機關遂以寄存
   送達方式,將系爭支付命令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為寄存送達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312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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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瓊瑯  │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7486 │     │年十一月一日│      │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彭瓊瑯  │自民國九十七│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7238 │     │年二月一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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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