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951號債 權 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孟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全部之互助會影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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