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912號
債 權 人 豪暘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燕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如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洪燕伶現為豪暘名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徐如瑩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
臺中市○○區○○○街00號4樓)。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