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912號
TCDV,110,司促,22912,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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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912號
債 權 人 豪暘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燕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如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洪燕伶現為豪暘名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徐如瑩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
   臺中市○○區○○○街00號4樓)。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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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