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902號
TCDV,110,司促,22902,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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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902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成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狀附信封影
   本註記「遷移不明」退回,債權讓與通知顯未合法送達債
   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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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