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902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成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狀附信封影
本註記「遷移不明」退回,債權讓與通知顯未合法送達債
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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