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6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高秉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高秉萱於109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0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5,557元整未為清償(手
續費10,273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55,236元整及已到
期之利息48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5,
236元自110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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