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571號
債 權 人 劉育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增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民國96年8月23日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各出資新臺幣2
5,000元,以新臺幣50,000元購買強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00股登記於債務人劉增錥名下之釋明資料(如:共同投
資契約書影本、買股票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