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526號
TCDV,110,司促,22526,2021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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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526號
債 權 人 雲雀中興會館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之裁
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雲雀中興會館」之記載,應更正為「雲雀中興會館管理負責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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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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