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525號
債 權 人 雲雀中興會館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上列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車號000-000號車主未經約定專用權 人允許,無權占用社區機車停車位,應負擔社區管理費新臺 幣1,000元,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車號000-000號機車所有人張鳳軒之住所為南投縣○ ○鎮○○里○○街0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車籍資 料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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