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524號
TCDV,110,司促,22524,2021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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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524號
債 權 人 雲雀中興會館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上列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車號000-000號車主未經約定專用權 人允許,無權占用社區機車停車位,應負擔社區管理費新臺 幣1,000元,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車號000-000號機車所有人盧彥廷之住所為彰化縣彰 化市○○里○○路○段000巷00弄00號之3,此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車籍資料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 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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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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