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522號
債 權 人 雲雀中興會館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姓名及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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