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522號
TCDV,110,司促,22522,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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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522號
債 權 人 雲雀中興會館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姓名及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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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