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521號
債 權 人 雲雀中興會館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車號000-000之所有權人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車號000-000號車主未經約定專用權 人允許,無權占用社區機車停車位,應負擔社區管理費新臺 幣1,000元,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車號000-000號機車所有人楊政嘉之住所為屏東縣○ ○鄉○○村○○路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車籍資料 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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