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505號
TCDV,110,司促,22505,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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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2505號
債 權 人 林淑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慶龍周庭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台端釋明得向債務人周庭葦核發支付命令之事實緣由及
   法律依據為何?因台端所附相關證據資料所示,無法審認
   債務人周庭葦之給付責任。
  ㈡依通訊資料所示「明年8月10號順便歸還妳10萬元」,清
   償日應為民國110年8月8日,尚未屆期,請釋明得期前請
   求返還之依據為何?
  ㈢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
   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
   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請提
   出債務人蔡慶龍周庭葦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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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