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454號
TCDV,110,司促,21454,2021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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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45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詩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詹詩嫺現設籍之住所於桃園市龍潭區,此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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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