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44號
TCDV,110,勞補,244,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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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張經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未依法表明
  下列事項,起訴程式有欠缺,爰依法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
  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若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或應受送達處所。
  ㈡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具體聲明。
  ㈢請求之項目及其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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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