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張經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未依法表明
下列事項,起訴程式有欠缺,爰依法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
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若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或應受送達處所。
㈡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具體聲明。
㈢請求之項目及其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