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06號
TCDV,110,勞補,206,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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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邱澤亞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馮文典即台中市私立震揚文理短期補習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0,776元
  (含積欠工資316,667元、休息日加班費153,062元、積欠業
  績獎金221,000元、資遣費29,861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6,
  670與提繳 43,516元至原告之個人退休金專戶),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 8,5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
  ,本件除業績獎金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559,776元,此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應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4,040元(計算式:6,060元×2/3=4,04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550元(計算式:8,590
  元-4,040元=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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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