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邱澤亞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馮文典即台中市私立震揚文理短期補習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0,776元
(含積欠工資316,667元、休息日加班費153,062元、積欠業
績獎金221,000元、資遣費29,861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6,
670與提繳 43,516元至原告之個人退休金專戶),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 8,5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
,本件除業績獎金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559,776元,此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應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4,040元(計算式:6,060元×2/3=4,04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550元(計算式:8,590
元-4,040元=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