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0年度,8號
TCDV,110,勞簡,8,2021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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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蔡佩君即于晰髮型美容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萍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並
非勞工因給付工資、資遣費設訟而提起上訴,無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2/3規定之適用。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上訴人業已繳納555元,應再補繳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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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