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74號
TCDV,110,勞小,74,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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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74號
原   告 洪立育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鑫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信 
被   告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信 
被   告 台灣智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74,227元,及其中被告鑫巧工程有限公司鉅鎰工程有限公司均自民國110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被告台灣智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0 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前揭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4,2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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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智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