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36號
TCDV,110,亡,36,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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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曾文石 


相 對 人 曾文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曾文毅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曾文毅(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 段00 0 巷0 號)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晚上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由曾文毅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曾文毅(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巷0 號)前於102 年7 月28日失蹤迄今 ,聲請人前經本院准以109 年度亡字第73號民事裁定為公示 催告,並將該裁定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 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有本院 109 年度亡字第73號民事裁定、本院公示催告之公告、受理 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相對人健保紀錄、就醫紀錄(查無資 料)、烏日分局回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文在卷可佐 ,堪信為真。
㈡而失蹤人於失蹤時算至109 年7 月28日屆滿7 年,且經公示 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 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 年之日即 109 年7 月28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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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