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9號
反訴原告 達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祐
反訴原告 樽樺企業行即黃麟喩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欣德健康事業股份有公司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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