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769號
TCDV,109,訴,3769,2021081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9號
反訴原告  達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祐
反訴原告  樽樺企業行即黃麟喩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欣德健康事業股份有公司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1/1頁


參考資料
欣德健康事業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