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97號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被 告 許文炎 訴訟代理人 許國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110 年9 月3 日前具狀陳報:對於本件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籌備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效力如何、重劃會之成立是否合法,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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