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差額地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97號
TCDV,109,訴,3597,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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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97號
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被   告 許文炎 
訴訟代理人 許國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民國110 年9 月3 日前具狀陳報:
對於本件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籌備會第一
次會員大會決議效力如何、重劃會之成立是否合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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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