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3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 代理人 鄭如妙
訴訟 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弘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榮裕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宋豐浚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嘉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85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所涉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585號公共危險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 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刑事 程序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並經民國110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本裁定,於宣示時即對外發生 效力,復經兩造當庭聲明捨棄抗告。爰以書面補充理由如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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