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建豪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世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車籍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7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萬0,7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表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