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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586號
TCDV,109,訴,2586,2021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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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86號
上 訴 人 陳永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天浦陳石墻陳石柱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定有明文 ,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7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已於110年7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一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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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