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336號
TCDV,109,簡上,336,2021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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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郭助銘  住臺中市大雅區振興六路21
被上訴人  郭江麵(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郭秀鈴(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住同上
      郭玉鈴(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住同上
兼上3人
訴訟代理人 郭正偉(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住同上
被上訴人  郭正杰(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上訴人變更聲明後,主張本件為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原告,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暨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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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