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36號上 訴 人 郭助銘 住臺中市大雅區振興六路21被上訴人 郭江麵(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郭秀鈴(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住同上 郭玉鈴(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住同上兼上3人訴訟代理人 郭正偉(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住同上被上訴人 郭正杰(即郭清文之繼承人)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上訴人變更聲明後,主張本件為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原告,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暨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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