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2號 原 告 希望創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信傑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複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被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複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被 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訴訟代理人 蕭若君 蕭麗鳳 許志維 被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天翎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被 告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岡山健男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9月30日下午4 時。 理 由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二、本件民國110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9 月3 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 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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