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828號
原 告 陳俊亦
被 告 陳錦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錦輝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 348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