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990號
TCDM,110,訴,990,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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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啓瑞





選任辯護人 林逸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0年度偵字第10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啓瑞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黃啓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0年5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法官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之犯嫌重大,衡以被告於本案案發當時為規避警員臨檢,猶持上開槍枝指向警員,對社會治安危害甚大,考量本案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0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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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