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88年度,566號
SCDV,88,竹簡,566,20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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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度竹簡字第五六六號
  原   告 東洋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九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陸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經分別於各 該期日提示,均不獲付款,追索無效,為此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壹佰肆拾萬陸 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經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真實。(二)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 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三 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併依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蘇綉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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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洋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