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晉瑄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9439號、第12075號、第12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張晉瑄自民國壹佰壹拾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張晉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自民國110年6月4日起執行羈押3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法官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及同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嫌,屬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0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