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岦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
日所為羈押之處分(押票壹式陸聯),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羈押處分即押票(壹式陸聯)關於「羈押理由及所犯法條」欄內觸犯之法條原記載「刑法第9條、第4條第3、4項」,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4項」。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0年6月3日之110年度訴字第1088號就被 告蔡宗岦之羈押處分即押票(下稱押票,一式六聯)關於「 羈押理由及所犯法條」欄內觸犯之法條原記載刑法第9條、 第4條第3、4項」,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 項、第4條第3、4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