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068號
TCDM,110,訴,1068,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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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鑒文





選任辯護人 張順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3172、17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鑒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貳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湯鑒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又有事實足認有與證人串證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6月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 定,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2 月7日以109年度訴字第84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且自110年8月24日起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43號裁定各1份、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院觀執字第23號觀察勒戒處 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16日中檢 謀師力110院觀執23字第159902號函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233-247、249-250、251、253頁)。則被告既已因另案 執行觀察勒戒,而須拘禁於勒戒處所,本院認被告暫無逃亡 及與證人串證之虞,且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認原羈押原 因業已消滅,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應自110年8月24日起撤銷 羈押。又被告既經借提,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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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