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022號
TCDM,110,訴,1022,2021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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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煌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10年8月24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第1行「徐煌彬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後應增加「累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第1行「徐煌 彬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後應增加「累犯,」。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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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