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227號
TCDM,110,聲,3227,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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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柏叡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柏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柏叡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4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 國110年8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 日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 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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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