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泓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泓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泓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及1年5月確定,現 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核准 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